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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IPO财务造假十大手法

【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财务造假相继被揭穿,而在上市前,这些公司无一例外都是业绩优良的IPO“种子”。但种子播下之后,迎来的却是业绩的大幅变脸,投资者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谁是造假推手?又有哪些招数呢?又应该如何严防?】

 

已上市公司和拟IPO企业中不乏财务造假者,有的被揭穿处罚,但有的还逍遥法外,并可能觉得自己手段很高明。根据被揭穿的造假者分析,财务造假集中在以下几种企业:

 

一是收入和绝对利润规模较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

二是行业不景气,但其利润却连年增长的企业;

三是现金收入高、产销量无法准确核实的农林牧渔类企业;

四是收入、利润勉强增长的创业板排队或已上市企业。

 

从已发现的造假企业看,这些造假企业的造假手段多,构成欺诈上市罪,而且造假的胆子十分大,投资者受到愚弄,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没有收到严厉惩处,看来打击、举报财务造假应动员企业员工、社会公众、媒体,全方位打击,发现一起,退市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仅仅在口头,而要看行动。我们看看这些小丑们的造假伎俩吧,胆大的吓死你:

 

手法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将关联方股权卖给看似无关联关系的人或公司,以别人名义注册公司与公司大额虚假交易

当一家企业进行财务作假时,首先想到的办法往往是运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手段,此种方法最为简单易行同时也最为隐蔽。为了解决关联交易中利益输送过于明显的问题,拟上市公司老板一般采用”卖”的操作手法,即把关联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拟上市企业由此开始与转让后的公司或第三方展开隐蔽且通常是大宗的交易。将关联方股权卖给看似无关联关系的人或公司,这些看似无关联关系的公司很可能是老板的司机、司机的亲戚、拟上市公司的员工亲戚、老板的远亲等。仔细看看招股说明书,我们甚至发现股权转让的价格远低于净资产的情形,这些赤裸裸的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直接挑战监管和投资者的神经,但大多还是能够闯过IPO审核,真是让人佩服。

 

上市公司老板甚至以别人名义注册皮包公司,胜景山河的主要原料供应商和经销商,注册资本仅30万的企业,却与胜景山河进行着上千万金额的贸易往来。从招股说明书中会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与出售的关联方交易金额却持续放大,毛利率异常的高,赤裸裸的造假,竟然也能通过审核。监管层在审核的过程中,重点会关注交易的程序是否有问题,以及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不一定就尽职,毛利率超高表明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竟然也能披露出价格公允并发表意见。

 

造假案例:2010年~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三种方式隐瞒关联交易,最终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如公司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天丰建设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3年规避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977.76万元。以及天丰节能与天丰投资、天丰钢构、天丰建设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未计入财务账,3年合计5.44亿元等。

 

在招股说明书中,有时会发现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中,有的拟上市公司将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竟然也作为关联方披露,这说明其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虚构利润已引起预审员的关注,并提醒委员和投资者留意造假风险。

 

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处理,既可以增加收入,也可以提高毛利率,还可以变相冲减费用,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原关联企业向拟上市企业低价提供原材料,或高价购买产品,或对企业财务费用进行报销。

 

手法2: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通过熟人或公司虚构交易或操纵利润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

 

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股东输送利益给供应商,供应商低价供应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或PE输送利益给经销商,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或虚构交易;大股东通过皮包公司或熟人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虚构交易;每期都有交易金额较大的陌生账户,通过大额虚构交易造假迹象明显;活动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增加利润等。

 

天丰节能虚构客户安徽长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近百家客户的销售业务,以此虚增销售收入。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三年共计9256.06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销售 收 入 的10.22%、17.54%、16.43%。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此种操作手法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警惕。如果进货或销售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时,预审员将会要求保荐机构对此进行详细核查并予以充分解释。

 

手法3:历史业绩造假,注销关联公司毁尸灭迹

由于历史上业绩造假或者涉嫌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大股东往往通过注销关联公司毁尸灭迹,造成无法对账,以便造假成真或违法事实无法核查和核对。

 

对此,证监会也已关注到注销关联公司的重要性,不再要求注销,以防止造假者毁尸灭迹。

 

手法4:费用资本化,通过费用固定资产化、摊销化虚构操纵利润

企业存在在建工程、装修摊销、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可分期摊入费用的项目,许多拟上市公司通过将当期化的费用挤入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装修摊销费用,甚至赤裸裸的挤入固定资产中,直接虚增当年的利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查和盘点中,一般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但若会计师与企业穿一条裤子,监管机构将无法发现这样的问题。天丰节能存在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利润以及虚列付款等违法行为。据披露,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031.61万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792.4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

 

2012年财务专项核查时,监管层已关注到上述造假行为的特征,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但就看会计师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了。

 

手法5:提前确认收入,通过经销商囤货和客户

提前确认收入是拟上市企业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法。由于收入、利润不足,最直接的办法是通过发货、应收账款来操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提前确认收入与应收账款的增加息息相关,一些企业为了到达上市目标,与经销商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计入应收账款,从而增加收入和增加利润;或者企业直接利用开具假发票、白条出库等手段进行收入虚增。

 

一位投行人士指出,在IPO审核过程中,如果预审员认为收入存在虚增的行为,会让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详细核查并出具报告。但保荐机构、会计师不是公安部门,没法彻底核查经销商销售的真实性,就给了违法分子可乘之机。但现在要求严了,没核查清楚不给过会,直接给犯罪分子判死刑最彻底得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手法6:跨期调整,以丰补欠,通过虚假验收证明调节各期间收入来操纵利润

有的企业涉及完工百分比或验收确认收入,为了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企业往往要取得验收证明。有的客户愿意配合,就按照企业的意思给个验收单,进度完全由企业随便写。有的企业正规,不认可拟上市公司的进度,不给盖章。拟上市公司为了确认收入,不惜违法犯罪,可能私刻公章,伪造验收证明,随意调节进度,中介机构可要擦亮眼睛啊。中介机构访谈时,这些上市公司称客户不接受访谈,或者说访谈后不能签字、访谈提纲不能现场盖章等理由推脱,事后伪造签章寄给中介机构。

 

这可是坑爹的招,中介机构难提防啊,犯罪分子很狡猾啊。

 

手法7:推迟或提前费用确认,将费用在各期间随意调节来操纵利润

对于企业利用推迟费用确认的手法”调整”利润,一些企业将本在当期发生和了结的费用刻意延迟到下期确认,将费用无形资产化、固定资产化、摊销化后分期进行摊销,这都会造成降低成本进而虚增利润。

 

一些拟上市企业绝对利润很小,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但同时此类企业的利润调整空间也最大,推迟费用确认和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法在这些企业中最为常见,监管层应对的办法通常是对企业的行业地位和产品占用率进行核查,如果较低,存在刻意调整利润的行为。

 

手法8:与战略投资者、客户签署对赌协议,输送利益

有的企业在上市前引进投资者,投资者另外支付一笔钱给大股东,用于大股东输送利益的筹码。有的企业上市前与战略投资者或客户签订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的利润回报和利息,在上市阶段,客户高价采购其产品并约定毛利率,超过正常毛利率的约定利息,成功上市后可能由大股东支付高于约定利息的回报。若未上市成功,则支付有关利息费用。竟然有拟新三板企业出奇招,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后奖励股份,实际是输送利润和操纵利润。

 

手法9:伪造合同、发票,虚开发票造假,造假者胆子其实很大

为了虚构利润,有的公司绞尽脑汁,伪造发票或虚开发票来达到财务造假的目的。拟IPO的天丰节能因虚构收入、伪造银行单据等,遭证监会处罚。2013年8月12日,联创节能发布公告针对“暗中帮助天丰节能造假”等媒体报道进行回应,公司表示,2011-2012年度开据给天丰节能发票总金额为452万元,经核实其中283万元属于销售经理将其不要求开票的对零散客户的销售业务开具给了天丰节能,存在发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

 

由于出货单、发票、合同全部伪造,加上外部配合,中介机构往往难以发现。不过就看会计师是否尽责了,只要造假都有漏洞。伪造和虚开发票涉及违法犯罪,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追究其老板的刑事责任,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手法10:偷税漏税

对于一家拟IPO企业而言,偷税漏税是比较低级的利润操纵手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企业并不少见。

 

据投行人士介绍,偷税漏税的手段一般是虚增费用或隐瞒收入,多发生在企业申报IPO材料的前几年,但通常企业会在上市前一年补缴此部分税款试图符合审核要求,但此时会造成申报材料前2年至3年期间净利润基数较小,客观上造成上市前一年企业利润增长率大幅提高,这从表面上符合了创业板企业连续两年保持净利持续增长的上市条件,但实际操纵中,监管层会剔除这一因素对利润增长率进行还原。(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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