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间,允许以指定价格(通常基于当前公司估值价格)购买公司股权。
简单实例,比如2004年底,百度公司最新估值算下来,每股价值6.5美元,以该价格授予员工四年期权,也就是未来四年,按照工作时间,有权以6.5美元购买指定额度的股权,百度上市后开盘价变成了72美元,那么你买入这个股票每股就净赚了65.5美元。(以上是真实数据,后来百度做了1拆10,也就是当时的一股相当于现在的10股,当时的行权价6.5美元相当于现在的0.65美元)
其基本区别在于:
2、如果公司最新估值的每股权益,低于期权行使价格,那么期权可能就形同废纸。(当年网易跌的很惨的时候,很多网易老员工放弃了今天算起来价值连城的“废纸”)
3、国内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不支持期权。
期权的核心思想是,员工享有的是公司价值提升的收益,那么,在授予前的公司价值,与该员工无关,也保障了投资人和原股东的权益,所以美国互联网公司很喜欢用期权来激励员工。期权授予本身,从财务记账来说,也可能会带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巨额支出,如果一个公司股价涨的很凶,而早期期权授予较多,那么财务报表中就会体现出明显的股权激励带来的支出数据,早期百度,谷歌的报表都能很明显看到这笔支出,所以这些公司财务报表经常单列出一项,如不计股权激励,利润如何如何。一般而言,在美国股市里,西方投资者不会认为股权激励带来的财务支出是个负担和问题。
那么比如,2004年底,入职百度,在面试及获得通知入职电话的时候,已经通知了被授予的期权数量,当然,这只是一个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为什么呢?他并没有真正授予期权的权利,这只是基于公司的规则给予的一个承诺。
然后在2005年1月,也就是仅仅2个月后,公司董事会召开,那么期权授予协议也就经由董事会授权,发给了这一批入职的员工。那么问题来了,新人刚入职,就签署了授予协议,那么如果他表现不好怎么办?如果他离职了怎么办?
其实这里有个很简单的原则,签署股权/期权的授予协议,不等于已经授予你股权/期权。
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一个约定,约定你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绩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获得多少股权或者期权,也就是说,这个约定是个目标而已,你只有完成了目标,这个股权,或者期权才是你的。
对于大部分非核心员工而言,这个目标一般都比较简单,就是时间,常规是四年时间,国内我知道也有五年时间的。一些核心员工,或者合伙人,可以设计一些绩效目标。
再以百度为例,签署授予协议后,约定,如果一年内你离职,不管是你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比如认为你无法胜任工作而裁撤),那么所授予的期权就失效了,你一分都拿不到。但如果干满一年,就可以拿到约定总额的1/4,此后,每多工作一个月,可以再拿到约定数额的1/48,直到四年整截至。 当然,如果员工表现出色,职位上升,或者公司有新的激励计划,也可能再度授予,那就是新的四年协议,不同时间段授予的期权,行权价是不同的,但份额是可以叠加的。
此外,关于股权和期权授予,也存在不同的限制和选择,有些所谓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常见的,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
有些是高管代持,这样公司的架构比较简单,但确实存在日后扯皮的风险。
有些是通过一个财务公司代持,所有员工都属于某基金公司的股东,然后基金公司持有母公司的员工股。这也是减少母公司经常股权架构变动的一种方式。
以上方式,并无绝对好坏之说。
期权复杂一点,行使期权,需要先用现金购买股权,然后才能享受股权权益。
一般海外上市公司,为了省事以及算税方便,有时会要求员工行权和出售股票同时进行。但从逻辑上来说,这两件事其实是可以分开的,也就是你认为合适的时机(比如公司股价低迷)行权(省税),然后在股价高企的时候出售股票。
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在于分红,典型如华为。
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于交易。
但北美很多未上市科技公司的股权,私下交易也相当活跃了。
第一种,强制无偿收回。如果授予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并且授予过程中履行了约定(比如按期分红),那么强制收回,也无可厚非。
第二种,强制有偿赎回,和第一种略有不同,是公司用董事会决议价格,强制赎回股权;这种比较常见,但问题是,赎回价格经常产生严重分歧。
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决定赎回价格,但,你融资是一个高估值,赎回是一个低估值,这个如果不事先约定清楚,说起来有点欺负人,比如,说,离职时公司有权按照上一轮融资估值的50%,80%强制赎回股份。在授予协议里写清楚,那么赎回的时候,大家都签了字了,谁也无话可说。
第三种,有限制保留,这也很常见,有的会给保留期限,有的会给一个保留比例。
第四种,允许自行转让。
北美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比如airbnb,uber,期权似乎是可以私下转让的,而且市值都不低。但有些公司担心控制权风险,不允许,其实也能理解。
第五种,分步骤,有条件赎回。比如,你离职后,赎回部分,若干年后,没有进入竞品企业,再赎回剩余部分,这样也是一种操作方式。
那么这里还要说一下,期权和股权的退出是不同的。
股权退出基本上就是是否赎回,是否保留的选择。
期权的选择是,是否赎回,是否行权,是否保留。多了一项是否行权。
理论上,授予的期权条件一旦满足,相应授予的员工就自动拥有了行权资格,但如果企业希望禁止行权,强制赎回,那么应该在授予协议里明确标注出来。
所以,这个授予协议本身不仅仅是保护了打工者,其实也是保护了资方,因为违约的责任也事先说明了,资方签署了授予协议,在协议范围内依然有权辞退员工并不给予期权,或只给予部分股权或期权。
基于如上,如果你自认为,是创业者,是合伙人,你是有资格,在参与到创业项目的初期,要求得到授予协议的。并不需要等公司发展起来才去考虑这个事情。
激励的目的是让核心员工或合伙人有积极性和参与性,尽早达成目标一致,对资方,对企业创始人,其实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中美几乎所有互联网巨头,创业初期都是在员工入职很早的时候就签署了期权授予协议。
当合伙人在公司未上市,或未达到资方目标时退出,那么双方应在授予协议中约定,这种情况下如何退出。这也是对双方的保护。协议约定之后,资方也可以凭此对关键合伙人离职的条件和行为做一定的约束。
第三,如果你对自己的身价评估较高,而且对参与的创业项目的角色定位较高,请一个律师看一下相关协议没有坏处。对一些有疑问的地方尽早明确,对双方都有好处。
第四,如果对方有口头承诺股权,期权,你又确实对此预期较高,那么,尽快要求明确文字条款,如果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或故作有而言他,那么,两个选择仅供参考,第一,就当没有股权/期权,看自己继续在这里工作,回报值还是不值;第二,坚决离开,不要犹豫。
明确文字条款是对双方的保护,大家对目标预期一致,工作起来积极性也会更高。作为创业公司的老板,大股东,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第五,理论上说,就算有签署了文字协议,甚至,就算你进入了股东名单,董事会,甚至,就算公司注册文件里你的股份历历在目,理论上讲,大股东清洗小股东的方法数不胜数。要努力创造价值,赢得公司地位。
乙方:
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约定、针对本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基本状况及甲方权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实际资本: 元,其中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方授权当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准备
准备期: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 3 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准备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准备期为 2 年。
第三条 准备期内权益分配
在股权准备期内,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授权乙方认购的公司 %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准备期以后,将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准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东分红权,准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1、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 2 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 2 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 2 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2、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五条 准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在公司履行职务期间,每年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实现销售指标为: 万元 。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乙方如在准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六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准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制性管理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利润指标、销售指标、人才指标等,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 元,即每 %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 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 %。
第八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九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元:
① 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 年内(含3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② 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3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 %股权转让价格依转让时,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