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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新规出台

2017年7月30日上午,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正式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即日生效。新办法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同时,在备案所须申报材料中亦明确了一些额外的要求,例如要求提供“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

 

一、商务部本次新规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 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被纳入申报材料
 (一)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二)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附件的“在线提交材料”部分增加此项内容。(三)删除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删除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至此,今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时均需提交相应的最终实际控制股权结构图,境外投资者以其境外股权做支付的则需出具境内获股权企业提供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不难发现,政府对红筹模式下的实际股权结构及跨境交易的监管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从而传统境外上市模式红筹模式,VIE结构,SPV,实际控制人平移等等将更难操作。
▶ 并购后非外资转外资的设立及信息变更将全面适用备案管理
(四)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五)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今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信息变更,在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前提下,将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便利性将大幅提高。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将适用备案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根据先前《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经过商务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而此项新规出台后,以往的审批制将全面过渡为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内资本市场料将更具活力。 
二、如何评价此次修订
本次决定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颁布后的首次修订。商务部在决定中明确指出,此次修订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在此次修订中,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对于包括并购和外商战略投资上市企业的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为宽松,备案申请的提交材料也正逐步向“重实质,轻形式”演变,这都体现了主管部门将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从前置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管理的努力方向,相信商务部的这次修订将推动政府在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上的进一步革新,在制度框架内为市场带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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